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援建希望学校项目管理办法

2022-08-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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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建希望学校项目管理办法

(2001年制订,2016年、2018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面向社会募集捐款,帮助我国基础教育薄弱地区改善办学条件、改扩建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希望小学,促进希望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希望工程“合法、诚信、公开、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希望工程服务商标使用人。资助建设希望小学,是希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以希望小学名义开展的筹款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希望小学的捐建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

第二章 捐款管理

第四条 捐款的募集

(一)依法面向社会募集希望小学建设捐款。

(二)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三)接受捐款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捐款收据。

(四)接受捐赠须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如捐赠者无故不履行协议,须依法维护权益。

(五)资助建设希望小学的捐助标准参照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确定的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六)捐赠者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希望小学筹款,须经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权。

第五条 捐款的管理

以希望小学建设名义筹集的捐款必须全部用于希望小学的建设,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助项目安排

第六条 贯彻希望工程的宗旨和希望小学“雪中送炭”的原则,制定希望小学的援建规划,做到希望小学的总体布局、捐赠者的意愿、受助人的需求相统一。

第七条 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项目跟着资金走的原则,接受捐款后,再安排希望小学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 希望小学应建在农村贫困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存在大面积危房,急需重建,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改(扩)建、修缮校舍。

(二)学校应为乡(镇)村完全小学,(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资助对象可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幼儿园,建成后分别命名为希望学校、希望幼儿园)。

(三)学校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教育总体布局的要求,既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学校长远建设,能保证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要避免学校建成后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

(四)学校校址的选择应执行教育部门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应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功能,资助款项主要用于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教育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准备和批准

第十条 符合希望小学建设条件的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校申请并填写《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申请书》进行审定,并征询捐赠者意见。对审定合格、捐赠者认可并实现捐赠后,由援建地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讨论稿)》。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讨论稿)》的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根据希望工程资助金额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资金匹配能力,确定建校资金总规模。建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集中管理地方匹配资金、希望工程资助资金及其他指定用于希望小学建设的资金。

(二)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希望小学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除校舍、食堂、厕所等项目外,还须包括课桌凳的配备和纪念碑的设计。

(三)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希望小学的建设施工单位须具有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四)确定工程监理单位,以对希望小学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五)确定工程质量检验单位,完工时对全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六)确定审计部门,以对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专户实施专项审计。

(七)上述相关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在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若需新增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学校用地的规定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在完成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经省级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十五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加以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立项。符合要求的,在《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上签字,并将签字文本通过援建地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送达县级人民政府,开始施工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助人代表,对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包括进度、资金、质量等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周期为: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10个月,北方地区包括冻土期应不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建校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希望小学建设资金的划拨遵循与工程进度及质量挂钩的原则。

第十九条 希望小学的资助款划拨。

收到援建地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报送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且审查合格后,将建校资助款一次性划拨至援建地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援建地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收到款后,将建校资助款一次性划拨至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专户(专账)。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中不得列支工作经费、公关、招待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若经过质量检验和审计,发现希望小学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和资金管理问题,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可视情节要求受助人代表出资重建或收回资助资金以及依法追究受助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

第二十三条 希望小学建成后,应在校园内纪念碑上刻立碑记,镌刻捐赠者捐资建校的功绩,昭示后人。

第二十四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由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希望小学要在新学校投入使用和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组织一堂“公益教育课”,向学生介绍希望工程,宣传捐赠者的捐赠行为,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

第二十六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应继续动员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希望小学给予后续扶持。

第七章 对捐赠者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应为捐赠者提供标准化服务,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一)向捐赠者送交希望小学建设项目建议书,就学校的选址、建设规划、建设周期、建校资金构成等征得捐赠者认可。

(二)在希望小学建设过程中,随时接受捐赠者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三)希望小学竣工后,向捐赠者送交希望小学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学校建设前后的照片、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质量验收报告、希望小学师生给捐赠者的汇报信等。

(四)捐赠者如有要求,可以捐赠者指定的名称为希望小学命名。

(五)鼓励建成后的希望小学与捐赠者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希望小学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